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潭政通〔2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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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交通秩序,有效保护路产路权,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2011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大力整治市辖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二)擅自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擅自设置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标志、标牌或广告;
(四)擅自挖砂、取土、采石、开矿、弃土、倾倒垃圾、挖沟引水、上路加水等;
(五)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
(六)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七)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摆摊设点、倒卖油品、占道售卖食品、兜售管制刀具和器械等,在服务区围墙、隔离栅栏处擅自开设出口。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关闯卡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
(二)倒换通行卡、置换车牌号(含未悬挂车牌、套牌、遮挡号牌)、假冒或盗用军警车辆、假冒免费车辆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三)安装液压系统、加轴(轮)等非法改装车辆,或在计重车道上垫钢(木)板、跳秤、冲秤、擦边、绕秤、恶意反复称重等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
(四)其他破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三、依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确保高速公路畅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高速公路专用救援、清障人员和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拖曳、牵引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进行抢修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和超车道停车,或在非紧急停车带随意停车、上下客或装卸货物;
(三)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撒物品或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等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
(四)超长、超宽、超高车辆和运载危险品、超重物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不持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五)聚众闹事,冲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点,攻击、故意伤害高速公路工作人员,恶意堵塞高速公路和收费车道;
(六)其他破坏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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