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3〕62号
颁布日期:2013-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下同)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的建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产管理和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成立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合法性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工作职责: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施工许可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产权登记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六条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依据下列材料进行认定: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二)1990年4月1日前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证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前的航拍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无一具备的,属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不予补偿。具备一项及以上规定材料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面积,私有住房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两层(含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的第三层楼梯间),且参照上一年度市城区人均住房标准核定总面积。

第七条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程序:

(一)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组织调查,查明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航拍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调查中发现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的未登记建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相关资料、证据,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认定材料。

(三)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自受理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及相关认定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到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认定意见;如果移送的相关认定材料事实不清、资料不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工作小组办公室退回区房屋征收部门补充调查,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统一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将综合认定情况反馈至区房屋征收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认定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查确定。该项工作办结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

(四)公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结论,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业主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综合认定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已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的,遵循原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流程图

附件1: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杨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陶新水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

成员:唐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勇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少华市监察局副局长

聂建军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先锋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黄元保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黄琼市房产局副局长

沈裕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立忠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石龙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劲松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胡步芳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宏钰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黄勇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先锋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城乡规划局。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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