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3〕48号
颁布日期:2013-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湘潭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6月28日)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补充

耕地质量,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2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2〕1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3〕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社会投资的耕地开垦项目。

第三条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其选址、立项、设计和预

算、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指标确认等各个环节,按照政府出资的耕地开垦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社会投资耕地开垦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一)立项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垦年度计划,从耕地后备资源库中选定拟开垦地块。拟开垦地块条件包括:项目实施前地类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荒草地、疏林地、滩涂地、工矿废弃地等;项目区坡度低于25度;土壤适宜,水源充足,不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选定的拟开垦地块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拟开垦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计划开垦的地类、允许种植的作物等;申请开垦的条件。

3.投资人根据拟开垦地块基本情况,确定开垦意向,并与地块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不低于5年),如涉及林地、滩涂等,投资人须到林业、水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持拟开垦地块资料、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和投资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批复。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立项批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项目测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备案单位编制设计和预算,将设计方案公示,征求投资人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的意见。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和批复。项目设计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实施

1.投资人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开垦耕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投资人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委派的监理机构监管、确保耕种3年以上等内容。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下达开工指令,投资人根据设计和预算实施项目。

(三)验收

1.初步验收。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资人应当返工或返修。初步验收要做好土方量等工程量的核算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测量,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项目测绘成果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土地开垦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

2.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主要内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核实各项工程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等。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工程验收意见。

工程验收时,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工程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初步验收报告、项目立项与设计文件及批复件、工程竣工报告、项目竣工图、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等。其中工程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开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完成工程量清单表。

3.项目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农业部门申请开垦耕地质量评定,向财政部门委派的审计机构申请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工程验收意见及相关附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附土壤样品检测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社会投资的耕地开垦项目经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社会投资人工程奖励,按规定经耕种确认后,给予耕种业主耕种奖励。其奖励方式为:

(一)按工程决算审计的80%予以工程奖励。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一年拨付奖金总额的70%,第二年拨付奖金总额的20%,第三年拨付奖金总额的10%。

(二)耕种奖励为每年每亩500元,根据每年耕种确认情况,可以连续奖励三年。奖励对象为在新增耕地上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为主,属一年生草本植物)种植、且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了《新增耕地种植协议》的耕种业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公司等。耕种确认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进行,确认种植的面积应达到以下条件:①按种植协议落实了耕种;②种植的作物符合要求;③作物处于正常生长期;④达到合理的种植密度且成活率在90%以上;⑤对种植面积进行了实测。凡达不到以上条件的,不予确认或只进行部分确认。确认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留存影像资料,并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出具耕种确认报告。

第六条社会投资的耕地开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后,其资料按项目分类归档,一式三份,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留存一份,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补充耕地项目开发暂行办法》(潭国土资发〔2011〕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