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湘潭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股权交易所挂牌资助资金不包含在本专项引导资金内。

第四条政策出台之前已上市公司IPO融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即:企业根据融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请,经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专项引导资金主要来源于工业、农业、科技三项发展资金及财源建设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资金使用的范围是:

(一)非上市企业为实现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已上市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费用的补助和奖励;

(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实现融资的补助和奖励;

(四)对引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有功单位及人员实行奖励;

(五)对湘潭市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推介、宣传等费用。

企业所获得的奖励应主要用于奖励公司为融资做出贡献的负责人及有功人员,其具体人员由公司自行认定。

第八条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及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湘潭的企业给予公司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1‰奖励;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0.2‰奖励。

第十一条通过发行债券、票据(含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奖励;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牵头单位或个人按融资额的0.2‰奖励。

第十二条对引进境内外投资者依法依规对我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有功单位及人员按到位资金的0.5%奖励。

已经享受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投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三章专项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申请专项引导资金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

(二)企业列入湖南省或湘潭市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提供由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及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湘潭的企业及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申请专项引导资金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

(二)企业列入湖南省或湘潭市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借壳上市或境外上市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验原件)。

第十五条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奖励的,除提供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及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六条通过发行债券、票据(含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实现融资的企业,申请专项引导资金奖励的,除提供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及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牵头组织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项引导资金奖励的,除提供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外,还应提供牵头组织发行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八条对引进境内外投资者依法依规对我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申请专项引导资金奖励的,需由引进资金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及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受理企业的专项引导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具同意申报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享受资助的企业凭同意申报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持续监管与督查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设立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禁止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引导资金,禁止截留、滞留、挪用专项引导资金。对违反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取得专项引导资金奖励的企业,尚处在持续监管期内的,应定期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在会计期间结束后2个月内上报,年度报告(经审计)在会计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上报。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在受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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