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09〕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湘潭市耕地保护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潭政办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四日
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对责任目标的检查落实和考核奖励,根据《湘潭市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湘潭市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考核内容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两个目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制定湘潭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对考核对象的两个目标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分。
二、考核组织与时间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成立考核组,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目标的考核评比。考核工作每年度一次,于每年11月至第二年1月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和通知。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按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抽样核查、逐项记分、综合评定的程序,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分别考核
考核组赴各县(市)区,先听取汇报,然后分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两个考核小组,分别就两个目标执行情况,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核查并逐项记分。
(二)统一评定
分别考核完后,考核组根据考核记分,结合省对我市的目标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两个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胜、达标和不达标。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达标单位,其中考核分最高者为优胜单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两项工作各限一个),9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达标单位。
(一)辖区内发现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案件未及时进行查处,致使不能恢复耕地原貌的,其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不达标。
(二)辖区内发现有违反有偿出让有关规定、条件,越权颁发采矿许可证行为或因违法开采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其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达标。
五、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获达标等次以上的县(市)区,市政府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目标管理奖,奖金额度如下:
单位:元
耕保奖矿管奖合计
达标奖湘潭县15000750022500
湘乡市15000750022500
韶山市10000500015000
雨湖区10000500015000
岳塘区10000500015000
优胜奖10000500015000
总额7000035000105000
注:优胜单位在达标奖的基础上再加优胜奖金额。
(二)处罚
1.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县(市)区,除不发给目标管理奖金外,主要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年度职务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如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有关责任人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