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龙山至永顺和永顺至吉首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州政发﹝2011﹞5号)、《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州境内龙永、永吉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湘西自治州龙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龙永、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统筹协调工作;沿线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工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农业、林业、农经、交通运输、公路、人社、电力、广电、通信等部门及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第五条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被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和部门意见,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或由用地单位统一担保,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复垦义务。用地单位自临时使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其复垦保证金予以退还;逾期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由用地单位承担复垦义务或由用地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款或质保金中扣缴复垦保证金,由地方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复垦或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同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征收(用)土地补偿标准给被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因项目建设导致水田改为旱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地类改变前后补偿标准的差值给承包者予以补偿;不能恢复为耕地的,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使用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用)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州政发﹝2011﹞5号)标准执行。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州政发〔2009〕7号文件标准执行,木结构房屋参照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三杆线”拆迁补偿根据县市建设协调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实的实物量测算的拆迁预算,由州龙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牵头,按照县市建设协调指挥部、业主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共同协商的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县市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杆线”拆迁工作。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征地程序,严格补偿标准,依法征地拆迁,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龙山县永顺县古丈县土地补偿标准表

2、吉首市土地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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