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全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决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耕地保护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所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后占”。随着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全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求量仍将居高不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因此,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的重要性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严守耕地红线,因地制宜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增加补充耕地储备,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和“质量相当”原则,切实加大耕地占补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认真抓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质量管理,全面完成州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年度任务。进一步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和按规定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备,凡未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和未通过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最终审核并取得正式报备号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主要实施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计划,强化规划和用途管制,明确土地空间开发界限。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制定,积极主动与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衔接协调,搞好项目论证、立项、申报、评审和预算审查。充分考虑交通、水源、坡度、土质、地类等因素,优化项目选址,认真履行上级备案制。依法依规抓好在建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公示、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基本制度,切实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建设标准。

(三)林业、农业和畜牧部门要对耕地后备资源认定依法依规予以支持,除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的开发外,对坡度在25度以下,长期未利用、实际已荒芜的园地和稀疏灌木、低效残次林缓坡地以及非规模养殖草地,经由县市林业、农业或畜牧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补充耕地开发。对经可行性论证和按程序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涉林开发土地,未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可不再办理相关占用手续。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要按每年1-2万亩新增耕地规模,组织县市区对《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5年期调整修订,务必使两个规划在满足占补平衡需求上协调统一。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及耕地质量建设、后期管护等督查指导。

(四)水利部门要在开发荒滩、河洲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及相关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开垦耕地项目资金,耕地开垦费原则上不得另行安排其他支出。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审计部门要认真抓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结算审计和资金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监察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责任监督检查,对补充耕地项目未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地力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违纪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强化措施,切实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顺利开展

(一)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人民政府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畜牧水产局、州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全州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领导。

(二)州人民政府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的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土地开发中新增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耕地质量不符合农林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度考核不予通过,同时按耕地质量不达标面积比例,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实行用地报批与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挂钩制度,对不能按时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年度任务的县市区,一律停止该县市区的用地报批。对因工作不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不能如期完成,严重影响重大项目用地报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分析存在问题,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定期督查通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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