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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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
第四条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组织,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支出预算草案由州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支出预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州财政部门在州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接到州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州财政部门结合州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年度支出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部门(单位)根据州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向州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待州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在用款计划内办理支付业务。实行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原则上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年初预算到单位的专项业务经费,由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向州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计划,经州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部门(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支出业务。
第九条年初预算已经确定到项目但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实行分类执行:
1、预备费:主要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特殊事项。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州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州财政局局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审批;5万元以上报州人民政府州长审批;数额较大的、确需集体研究的重要支出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维护性支出资金:包括会议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考察调研费等,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在州人大通过的部门预算中列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州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程序报批。
3、专项资金:由州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细化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批。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州长审批。审批后,由州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等条件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定期向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报告。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且金额较小的,由州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金额较大的,由州财政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商常务副州长审批;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的转移支付,报州长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章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报告管理
1、州直预算单位(含二、三级预算单位)需申请州以上财政资金的,应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州直企业需申请州以上财政扶持(贴息)资金的,应由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县市(区)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需申请州以上财政资金的,应以所在县市(区)财政局正式文件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企业需申请州以上财政扶持(贴息)资金的,应经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县市(区)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
2、凡是申请州以上财政资金的报告,原则上统一归口州财政局受理,实行统一登记,分类管理。经核实确需解决资金的,由州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和会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09〕25号)《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09〕26号)和《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工作性考评项目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州办发〔2012〕11号)执行。
第十三条“三公”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经费。州直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确需因公出国出境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州财政部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出国(境)经费按《州纪委州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州直单位出国(境)经费管理的意见》执行,继续实行包干制管理,从严控制,未安排预算经费的,不得出国出境。
2、公务用车经费。严格按照上级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从严管理州直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州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及相应标准,安排公务车购置及运转经费。
3、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上级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接待经费在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州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供养人员的经费管理,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各部门(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时,持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于每月10日前到州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调整事宜。州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所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办理核减手续,经州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州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州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支出和负债管理。500万元以上的支出和负债,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州财政、审计部门要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投资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检查问效,对未用到项目上的资金要予以扣回。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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