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妥善解决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少地,且按照“两转变一纳入”进行了身份转变的被征地农民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

本办法所称“两转变一纳入”,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和纳入城镇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体系。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中心城区由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并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

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和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政府补贴年限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台账,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政府补贴年限以后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计发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政府缴费部分的收缴。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征地后被征地农民台账,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就业培训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按《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七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同等的相关收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对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本市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

第十条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执行。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时,参保人数应按被征土地的比例,同比例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的人数,且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按被征土地的比例,同比例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与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人员结构比例相当。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且符合“两转变一纳入”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籍的人员;

(三)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的三级以上士官、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口);

(四)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五)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为城镇居民安置并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象的确定,由个人申请,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公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初审,经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再返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为第一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十六条第一、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负责为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从参保之日起向后预缴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政府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医疗保险机构。政府补贴8年后,由本人按政策规定续保。

第十七条第三、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负责为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从参保之日起向后预缴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政府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医疗保险机构。

第十八条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政府按缴费基数的12%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16岁—24岁之间不够向前追补8年的,按参保缴费时的缴费基数年增15%的幅度向后预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后,由本人按政策规定续保。

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参加所在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规定应由政府补贴缴纳的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予以整合。

第十九条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向前追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向前追补14年起,每减少1周岁就减少1年政府补贴,最低向前追补8年。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政府按缴费基数的12%补贴。之后,由本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续保。

第二十条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向前追补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政府按缴费基数的12%补贴。在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如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可按100%的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政府只能按60%的缴费基数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补齐。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在单位参保缴足补缴年限的,政府补贴可发放现金给本人;未缴足的,政府补贴则补相应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在1996年1月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可与1996年1月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6年1月之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能大于1996年1月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所能补缴的年限。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不满15年的,如参保人员自愿,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再从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按规定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可抵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第四年龄段中享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如按本办法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则必须终止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二者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资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可在就业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来源:

(一)新征收地时,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元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而进行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有关规定从征地补偿费中列支,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款计划分别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收入户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障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每平方米土地60元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市及所在地区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也应及时足额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违反本办法,不缴纳或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以非法手段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风险性投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追回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实施之前符合“两转变”的原被征地农民,如本人自愿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经个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程序审核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新被征地农民同类人员个人缴纳部分标准进行缴纳;原被征地农民个人直接到其所在地社保机构缴清个人承担部分后,由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进行政府补贴。

第三十四条按《益阳市新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2008〕5号令)规定参加了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已被征地农民,符合“两转变”的,可按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