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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政通〔2013〕1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1号)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赫山区委党校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梓山湖公园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原益阳市赫山区委党校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和标准:国务院第590号令、市政府令〔2013〕1号和《原益阳市赫山区委党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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