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益政办发〔20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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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湘政发〔2008〕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铁路、内河交通(包括内河水域发生的船舶火灾事故)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在我市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和市直机关发生的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中央、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国防科研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不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事故),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涉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参照上述事故调查权限,在上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的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不能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调查。
六、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有关单位对批复意见要坚决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经市人民政府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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