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2〕214号批复精神,现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征收专业菜地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同一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6倍计算;征收专业鱼池(塘)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同一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4倍计算。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按照“据实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2、3、4、5、6。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它果树、林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7。

四、凡在征收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林)木及花卉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类别及用途的,一律按改变前的地类及用途种类。

五、本标准自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果木补偿标准

3、经济林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5、药材补偿标准

6、茶叶补偿标准

7、其他补偿标准

附表1: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目

补偿标准

说明

水田

2000

按被征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此标准的25%补偿;插秧后按此标准的50%补偿,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

专业菜地

2800

按征收土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此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一年以上的按此标准补偿。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大棚蔬菜按此标准的150%计算。

专业鱼池

(含特种养殖)

2500

土地使用前已投放鱼类的,按此标准进行补偿。鱼苗池提高20%补偿;鱼苗、成鱼混养的只能任选其一。土地使用前已干涸的鱼池,不予补偿。

旱土

1200

作物生产期半年以内的,按600元/亩补偿;作物生产期半年以上的,按此标准补偿。多年生植物按此标准补偿。种植棉花、花卉、一般药材,按此标准的1.5倍补偿;种植名贵药材,按此标准2倍补偿。土地使用前已无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藕田(塘)、荸荠田

3000

栽种前已投入成本按此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此标准补偿。藕、鱼套种、套养的只能任选其一。

鱼塘、水塘、山塘

2000

成鱼按此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提高20%补偿。未养鱼、干涸、废弃的水塘、山塘不予补偿。兼养鱼的水库按此标准的40%补偿。

说明:1、专业菜地,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常年耕种的商品菜地。

2、专业鱼池(塘)指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水产养殖使用证,不承担灌溉任务的鱼池(塘)。

3、各县青苗补偿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下降幅度不得超过15%。

附表2:

果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称

幼苗期

初产期

盛产期

衰老期

备注

1、成片柑桔按不同品种不同期类每亩最多不超过80-110株计补,超过部分按同类品种同类期的10%计补。

2、蜜桔每亩按80株计补,甜橙每亩按90株计补,椪柑每亩按110株计补,根据柑桔的不同期类给予青苗补偿。

3、初产期指树高1.5米以上,树冠直径1.5米以上的;盛产期指树高2米以上,树冠直径2米以上的;衰老期指结果30年以上的。

4、其他果树如柚、板粟、核桃、枣树等可参照柑桔补偿方式计补,每亩最多不超过80株;

5、蜜桔苗(嫁接)一年生每亩补1000元,二年生每亩补1200元。枳壳苗圃一年生每亩补800元,二年生每亩补1000元。其它果树苗圃每亩补1000-1200元。

柑桔

10

60-80

80-100

40-50

柚树

15

40-50

90-100

40-50

金桔

10

10-20

30-40

20-30

梨树

10

40-50

80-100

40-50

蜜桃

10

30-40

80-100

40-50

李树

10

40-50

80-100

50-60

枇杷

10

40-50

50-80

40-50

板粟

20

50-60

90-100

40-50

红枣

10

40-50

60-80

40-50

石榴

10

40-50

60-80

50-60

柿子

10

40-50

60-80

50-60

杨梅

10

50-60

80-100

50-60

苹果

15

30-40

80-100

50-60

普通桃树

10

30-40

60-80

40-50

葡萄

10

40-50

60-80

40-50

说明:房前屋后以及其他土地的零星果树按此标准补偿。稻田改种葡萄、草莓等高效农作物,幼苗期每亩按2000-3000元补偿,初产期每亩按4000-5000元补偿;盛产期每亩按6000-8000元补偿;衰老期每亩按3000-4000元补偿。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附表3:

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称

未结果

补偿标准

已结果补偿标准

备注

初产期

盛产期

衰老期

1、房前屋后以及其他土地的经济林木按此标准补偿。

2、成片油茶树,以每亩60-80株计补,最多不超过每亩90株。已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高产新品种的油茶树可视挂果状况按50-65元/株补偿。

3、造林苗木、苗圃按3000-4000元/亩补偿(含苗木树种培育、移栽等损失)。

4、绿化苗木、苗圃按6000-8000元/亩补偿(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损失)。

油桐、油茶

5

40-50

50-60

40-50

膏子

4

30-40

40-50

40-50

蓖麻

4

20-30

40-50

30-40

木子树

4

10-15

20-30

10-20

银杏

6

离地2.0米以上胸径5cm

以上:90

棕树

4

离地2.0米以上胸径5cm

以上:30

桂花

15

离地2.0米以上胸径5cm

以上:70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同类标准。

附表4:

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苗高

胸径

备注

1-2m

2-3m

2-3cm

3-5cm

5-6cm

1、零星树木按此标准补偿。

2、不影响建设的树木,应保留的风景林,按此标准的200-400%补偿。

3、胸径、胸围按树根部以上1.5m处计算。

4、成片林地(薪炭林除外)的生产补偿费每亩1500元(含育林费1000元/亩,砍运费500元/亩)。

樟、柏、楠

3

6

10

20

25

马尾松、泡桐

3

6

8

20

杉树

5

6

10

国外松

3

6

10

15

杂树(椿树、梧桐、苦楝)

2

3

5

8

薪炭林(茅材、肺叶竹)

每亩补偿100元

楠竹

胸围20-30cm每根补偿3元,胸围30cm以上的每根5元。

寿竹、吊竹

寿竹每根0.5-1.0元:吊竹每根0.2元。

附表5:

药材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下种到苗出生

生长管理期

接近收获期

半夏

2600

3800

4900

前胡

900

1250

1500

白术

2500

3600

4800

黄柏

1300

1600

2000

荆芥

1100

1400

1700

桔梗

1300

1600

2000

南沙参

800

1000

1300

百花蛇舌草

800

1000

1300

桅子

550

750

900

川牛膝

1400

2400

3500

百合

3300

4400

5600

说明

其它普通药材按900-1600元补偿,名贵药材按2000-3800元补偿。

附表6:

茶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苗期

(栽种一年内)

定植管理期

(第二年至采茶)

采茶期

盛产期

衰老期

补偿金额

350

500

900

1300

450

说明

零星茶叶,按下列标准补偿:苗期每株3元;定植期每株3-5元;采茶后每株7-11元。

附表7:

其它补偿标准

单单位:元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备注

易地修建

水塘建设费

m3

10-12

按原水塘蓄水容积计算,视重建地土质条件确定标准。不需重建的不支付建设费。

高压电杆、拉线

影响耕作一次性补助费

200

占用专业菜地(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160

占用专业鱼池(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120

占用水田(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90

占用旱土(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60

占用其它土地(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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