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一直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人口增长、经济建设占用部分耕地和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对于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从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落实责任,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这一规定明确了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保护责任人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认识,承担责任,履行保护义务,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指导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保护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村、组,把保护的片区、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考核检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不允许从耕地取土烧砖。各县区政府(管理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到实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的渎职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耕地保护不力的,将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违规审批、以罚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财物的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失职的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建全,责任明确。各县区应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的储备力度,确保建设用地需求;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完善项目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落实种植。

八、实行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各县区长(管理区主任)、乡镇长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将被纳入政府第一责任人离任审计内容,实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其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主要内容。对审计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15%,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

九、强化监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管理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土地的意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管好辖区内的土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认真查处本辖区内非法用地行为,坚决遏制目前农村违规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混乱局面,发现—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用地情节严重的,乡镇政府不报告,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及时制止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打响一场耕地保卫战,确保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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