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邵永高速公路设施保护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永政函〔2009〕48号
颁布日期:2009-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邵永高速公路设施保护的通告

永政函〔200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确保邵永高速公路在建和已建工程设施不受损害,现通告如下:

一、邵永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内的一切公路设施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高速公路设施,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政管理,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高速公路财产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出现的有关水系路系的其它合理诉求,村民要通过村镇干部、协调指挥部等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不得阻工或损害公路设施。各级政府及协调指挥部要及时做好群众工作,协调化解矛盾,保障和谐的施工环境。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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