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函〔2010〕84号
颁布日期:2010-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储备一定数量的耕地指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报批需求的前提条件。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县区重建设用地报批,轻耕地指标储备,导致全市储备耕地指标严重不足,目前有七个县区储备耕地指标为负数,其他县区储备耕地指标数量也严重不足,已影响到了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为确保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和资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事关经济建设大局、国家粮食安全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和建设用地单位的义务。各级政府必须从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吃饭和建设的关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耕地指标的储备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二、科学合理规划。各地要积极开展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将集中连片的宜垦区域纳入后备资源储备库,提前规划一批储备耕地整理开发项目。同时要认真组织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并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多方筹措资金。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没有能力或不具备条件开垦土地的,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开费、建设单位或县区政府(管理区)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的占补平衡。各县区政府要想方设法自筹一定数量的资金,先行补充耕地,待建设用地报批使用储备耕地指标时,再足额收取耕地开垦费,予以偿还,循环使用耕地开垦资金,保障耕地开垦需要。

四、严格项目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永州市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操作办法》组织实施,完善新增耕地配套设施,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同时,要落实种植责任,加强后期管护。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邀请同级农业、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参与验收,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确认后,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耕地指标确认和报国土资源部进行信息备案。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抓好补充耕地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跟踪检查工作,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建设用地报批需要。各级财政、林业、农业、水利和环保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配合,加快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协助项目单位处理好与当地群众之间利益关系,优化项目实施环境。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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