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永政办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9〕8号

冷水滩区、祁阳县、东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衡茶吉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实施方式。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包干负责的办法,冷水滩区段由市国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湘桂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林木、果木、花木及各类经济林等)和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房屋及其滴水以内的装修、装饰、各类生活设施及搬迁、过渡、安置与重建地补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衡茶吉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号)中确定的原则和包干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各级规划建设、房产、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沟通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湘桂项目的征地拆迁的调查、勘测定界、用地报批、征地方案的实施、耕地补充、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的处理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征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确定的、经依法批准的建设永久性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和施工中引起的县级以上公路改建工程用地及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土地。

五、拆迁房屋范围。征地红线范围内及压(跨)占红线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的框架砖、混(土)、木、平楼房。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湘桂项目拟征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青苗、建筑物、附着物及房屋装修装饰等不予补偿。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到实地对拟征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地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等,以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现场丈量资料为依据。其他建(构)筑物(含附属设施)等其他单项和相关的实物量的调查按照上述方法予以确认。征地和拆迁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建筑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房屋拆迁和其他建(构)筑物(含附属设施)的补偿登记表上应当有被拆迁人,国土资源局的两位经办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以及铁路部门代表的签字,并加盖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铁路部门的公章。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征地调查结果,依法拟订湘桂项目征地的“一书四方案”,及时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用地,经批准,应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4、湘桂项目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实施程序组织实施征地,包括发布征地方案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要求举行听证、公告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

八、铁路建设中涉及由市、县区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移及移民搬迁等工程的用地,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征地范围内的“三杆”及管线网拆迁、文物保护事宜由铁路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办理,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十、拆迁户的重建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尽量不占耕地,防止闲置土地。

十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铁路征拆迁资金的管理。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包干的征地拆迁费用要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迁单位、个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挤占、挪用。市、县(区)政府协调工作经费,按省里规定,由省重点办按3万元/公里,统一安排发放到市、县(区)政府。其中,市里占30%,县区占70%。征地拆迁管理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征地拆迁总额的3%提取,其中市国土资源局30%,县国土资源局70%;乡镇政府工作经费由所在县按征地拆迁总额的1%统筹安排,镇、村征地拆迁招待费和误工费从中列支。

十二、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铁路建设有关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确保4月份全面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明年4月底按时完成全部征地拆迁任务。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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