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张家界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完善工作体系、强化队伍素质、提升实战能力”的要求,力争通过3-5年努力,基本建成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乡镇、重点部门、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形成“统一领导、专兼并存、优势互补、运转高效、防范严密、公众参与、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和“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处置快捷”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建设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依托现有资源,用好存量、建好增量,重点提高应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发生频率高、社会影响广、处置难度大的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重点建设内容
(一)切实抓好市、县、乡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快完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加大对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人员装备,加快支队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必要应急设备装备到位。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运输、民政、地震、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健全运行机制和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根据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及处置方法,参与各种应急救援工作。
2.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外,还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已经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基础上,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队伍建设进度,确保2012年底前各项必要装备到位,全面建成。
3.普遍建设基层组织(单位)应急救援队伍。2013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挂牌组建综合应急救援分队,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各项必要应急设备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街道)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配备;村(社区)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5%的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其它企业建立的应急队伍人数应与本企业应急任务需要相适应;中小学和幼儿园综合应急队伍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工的10%。基层组织(单位)综合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突发事件防范、事故先期处置、事故善后配合等工作。
(二)切实推进市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和驻张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以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市水利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组建一支由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不少于50人的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各区县、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做好汛期巡堤查险、防汛物资运输、险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工作。
2.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市林业局要以现有的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骨干,充分发挥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的作用,组建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队伍的规模、装备配备应与我市林地面积的防火需要相适应,具体组建方案由市林业局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区县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全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由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建立。
3.市气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市气象局负责牵头组建由基层干部、气象信息员组成不少于100人的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本部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干部职工和有关专家等组建不少于50人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建立应急队伍的指导工作。
4.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市安全监管局要在2012年底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完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具体组建方式及规模数量等由市安全监管局报市安委会审定。市安全监管局要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企业属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度运行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
5.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震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力量完成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同时,牵头建立与预备役部队以及卫生部门的协同机制,加强区域性应急联动,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6.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负责,整合医疗卫生资源,于2012年9月底前组建不少于200人的医疗急救快速反应队伍,承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医疗急救和卫生学处理任务。
7.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市环保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专业力量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同时,要侧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在对有毒有害化学品、核辐射污染、三废(水、气、固体废物)污染等重点领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培训教育。
8.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以本部门人员为主体,会同市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林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武警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建相对固定的不少于100人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组建方案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审定。
9.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救援队。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建立以卫生部门人员为主体,市公安、经信、商务、农办、畜牧兽医水产、文广新、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建立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为主体,市公安、卫生、文广新、工商、商务、经信、旅游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药品安全应急队伍。
10.市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中燃公司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以上应急队伍组建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按部门职责分别组建及指导有关企业负责组建。应急队伍规模要与本区域公用事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规模相适应。
11.市物资应急保障队。市民政、商务、经信、水利、卫生、环保、粮食等部门要在2012年底前分别负责组建相应的物资应急保障队伍。队伍人员由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物资保供单位管理人员组成,主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物资器材的组织、调配等工作。
12.市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市交通运输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我市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伍。同时,依托公路日常养护队伍、专业公路养护工程队伍和航道维护队伍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伍。应急队伍规模要与道路运输状况、企业规模相适应。
13.市通信应急保障队。市无线电管理处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市人防办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城市防空警报设施和机动指挥通信网络建立人防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14.市电力应急保障队。张家界电业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依托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不少于100人的电力应急保障队伍,并建立与市外区域性的联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15.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市公安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负责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6.市水上搜救应急队。市交通运输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会同公安、水利、环保、农业、卫生、旅游、气象等部门,整合水上应急搜救资源,组建水上搜救应急队伍,承担水上人命救助、船舶救助、船舶消防、船舶水域污染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17.市特种设备应急队。市质监局要在2012年底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并依托社会有关机构和企业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全市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队伍,承担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8.市反恐处突应急队。市公安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联合驻张部队和武警部队组建反恐处突应急队伍,承担本地区暴力犯罪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
19.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队。市旅游局要在2012年9月底前,会同公安、工商、安监、质监、卫生、交通运输、交警、消防、气象、民族(宗教)事务、外事侨务、台办、物价、保险协会、民航、铁路等部门,组建以旅游行业管理人员为主体,不少于100人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并负责与市其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三)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底前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提出对策建议。
2.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民间组织等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同时加强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志愿者应急救援能力。我市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由团市委牵头负责,会同市红十字会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2012年底前组建完成。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及驻张各有关单位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县级政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的专门机构和应急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要按要求配备好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备。各级各部门要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已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要加强管理,增加装备、补充力量,开展实战演练;尚未组建队伍的,要积极开展组建工作。队伍建设要有规范的名称、健全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确定应急队伍的数量和规模,明确负责人、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市本级要在完成应急队伍组建工作任务后3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区县的应急队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办、林业、安监、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要集成本行业、本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明确推进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加强应急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各应急队伍组建后,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事发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市、区县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应以驻地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加强军地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规范用兵程序,充分发挥部队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军地联合力量,共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四)落实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按照政府补助、分级负责、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协议收费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和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按照队伍建设规划给予安排。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等政策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组建应急队伍任务的市直及驻张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81号)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推进本级本部门的应急队伍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89982)备案。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查,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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