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政发〔20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其房屋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过渡补助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补偿、集体设施补偿和其他补助的标准以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具体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

二、各征收主体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三、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2.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3.浏阳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4.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附件1

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区域

区域范围

补偿标准

水田地类修正系数1.0

旱土、园地

地类修正系数0.8

林地(含经济林)地类修正系数0.6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地类修正系数0.5

Ⅰ区

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廖家坪街道、金山桥街道

54700

54700

43760

32820

27350

Ⅱ区

白箬铺镇、乌山镇

52000

52000

41600

31200

26000

Ⅲ区

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

47200

47200

37760

28320

23600

Ⅳ区

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

43600

43600

34880

26160

21800

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的规定执行.

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长沙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元/亩

地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田

2340

1989

专业菜地

5850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4914

专业鱼池

3978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3393

旱土

1638

水塘、水库

234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1989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二)单位:元/亩

地类

类别

计算基数

补偿标准

苗木花卉、

经济林木

234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1989

人造用材林木

234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1989

非人造林木

234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1989

三、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

规格

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胸径(离地1.5米)

高度

1米以下

2000-3000

3250-3900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1米以上

700-1000

3900-5200

4-9厘米

600-700

7800-9100

10-19厘米

300-450

10400-117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13000-15600

四、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购房补助费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包干补偿标准

农户补助标准

非农户补助

标准

≤5

5

钢混

970

100%

95%

710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26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45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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