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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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公共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出发点,整合社区资源,改进服务方式,健全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眼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服务,特别是及时解决社区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三)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社区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示范带动,加快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社区建设新格局。
(四)协同管理,资源共享。以社区为基本单位,依托信息化平台,注重部门联合、资源整合和政策聚合,努力实现“区域规划最佳,设施配置最优,服务效率最高,资源效益最大”。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内容多样、主体多元、便捷高效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社区服务上水平。
(二)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关系,增强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有效解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使人民群众得实惠。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入和服务机制,妥善解决社区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工作经费等问题,实现保障机制见实效。
(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四、机构设置
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将现有街道(乡镇)、社区两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机构、住房保障服务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合并,统一设置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具体承接政府部门依法延伸在社区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工作。每个街道(乡镇)设一所公共服务站,为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列入区一级财政预算。每个社区原则上设一所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规模较小的社区可采取“一站多居”、“打造15分钟生活服务圈”等多种形式,推进“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的代理机构,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公共服务站对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归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长沙市××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长沙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落实到位,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站(中心)加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站(中心)”牌子。
五、职能配置
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贫困居民、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服务重点。主要职责:
(一)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负责人力资源动态管理;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事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积极引导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承担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异动和信息录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协助做好信访、监察工作。
(二)社区社会救助服务。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精神病药物救助、五保供养、救灾救济、慈善、临时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状况,建立困难群众信息数据库,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平台,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做好社会救助金发放认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的优惠配套救助政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做好双拥优抚、残疾人服务、殡葬服务等社会事务工作。
(三)社区计生服务。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等方面宣传和服务活动;掌握社区育龄人员(含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协助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为社区育龄人员提供《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和发放服务。
(四)社区住房保障服务。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所辖社区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调查核实、年度复审以及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保障住房的租售、居民住房状况摸底调查、申报登记、信息统计和住房档案建立等工作,并为居民提供房产信息和政策咨询;协助做好所辖区居民的房屋产权人权益保护及其纠纷调解、房屋租赁管理、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工作。
(五)社区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服务。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调处矛盾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维稳、禁毒宣传、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娇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吸毒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六)社区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服务。协调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工作。
(七)社区统计调查服务。收集、整理、分析和管理本辖区内的统计资料,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统计信息。
(八)完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延伸在社区的社会管理及有关公共服务。
六、编制配备
(一)核编范围。创新人员编制管理,仅核定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的人员编制;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岗位核定人员数额,实行“岗随事转”、定职定岗不定人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核岗标准。原则上公共服务站按街道(乡镇)类别确定人员编制,即一类及以上的街道(乡镇)配备人员编制7名;二类街道(乡镇)配备人员编制6名;三类街道(乡、镇)配备人员编制5名。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聘用人员数额以6人为基数,再根据辖区内人口、面积、服务对象人数为加权指数而确定。根据目前我市现有1410名工作人员的实际状况,暂核定全市城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聘用的服务人员数额2352名(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人员数额分配数详见附表)。各区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分配数具体分配到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并报市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备案。建立人员数额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和聘用服务人员数额,由各区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聘用的人员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各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设主任1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名主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副乡镇长)兼任,不占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的编制。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由社区主任(书记)担任(兼任),不占中心人员数额。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和改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在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中的主体优势。按照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把满足百姓的服务需求作为衡量和评价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标准。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民政、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司法、人口计生、统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二)完善规章制度。街道公共服务站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教育培训、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考核评估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单位的每季度群众满意率测评制度;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考核,以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为考核标准,对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区政府绩效考核挂钩,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和人员继续聘用的依据。
(三)加大财政投入。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到位,切实解决社区公共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城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改革考评、分配制度,将服务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市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不超过编制数的实有人数以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其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定向补助,以后根据全市物价及工资平均水平变动情况逐步调整;各对口的上级部门不再直接下拨业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归口后下拨,同时,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配专职人员。各区财政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配套社区公共服务人员经费,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安排公用经费,并逐步增长。社区公共服务站从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业务部门取得的有关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业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加强队伍建设。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编制用于解决街道(乡镇)机关消化超编人员,新进人员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公开招聘所需人员;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以现有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为基础,原统一招聘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直接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所在街道(乡镇)继续聘用,新增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各区统一安排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新进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文化水平。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服务人员数额,并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构建服务网络。建立纵向网络,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站建立信息平台,在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信息终端,构成信息服务四级网络,实现社区服务层级响应;建立横向网络,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利用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实现社区服务预警、求助、应急响应。健全各类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和“多方采集、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制定社区信息化标准及安全规范。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作用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服务,防止出现重复投资和建设。
(六)加强监督协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需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市直和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协调职能,建立统一的监督协调机构。
(七)加快城乡统筹。各县(市)政府要加强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各地的实际,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中,提出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试行办法,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附件: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人员数额分配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附件:
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人员数额分配表
单位
社区数
聘用服务人员数额
芙蓉区
65
390
天心区
64
384
岳麓区
78
468
开福区
93
558
雨花区
86
516
长沙高新区
6
36
合计
39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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