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四)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稳控工作。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安置房源的筹措情况;
(五)对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被征收人提出与征收有关的诉求予以分析,并依据法律、政策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或措施;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满意度情况,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是否与同类地区、同一时点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七)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可能引发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八)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对策、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深入实地了解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搜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有关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每一细节全面细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性前期准备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前期收集的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维稳、信访、财政、法制、城管执法等单位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和论证,评估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重点对因实施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解决矛盾的方案、途径和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应急和处置预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同级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拟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估前开展的基础性工作情况、评估工作的过程、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对策建议、处置预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引发较小社会矛盾但没有大的社会稳定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可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区、县(市)政府应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维稳部门落实风险评估报告中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的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问题。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矛盾问题一时难以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区、县(市)政府应暂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维稳部门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化解和防范的工作方案,及时排除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和问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不可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区、县(市)政府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不涉及房屋征收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和问题,市,区、县(市)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化解和防范应对工作方案,及时将问题隐患排除化解,有效防范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时,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台帐,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的;
(三)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市,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策失误的;
(四)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按职责分工履行责任,对涉及的维稳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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