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用地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耕地保护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后占”。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求量仍将居高不下,但经过历年的开垦,目前投资低、易开发的后备资源已经极其有限,新开耕地土壤肥力难以跟上,水源灌溉难以保证,耕种措施难以落实,项目实施协调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基层土地开发的积极性逐步降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因此,要从落实补充耕地工作责任、严格考核、项目实施责权利下放、提高基层补充耕地积极性、提高项目设计施工标准、调动社会各方补充耕地积极性等方面来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落实补充耕地工作责任,严格目标管理考核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计划管理、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审查、验收确认工作,要从提高项目工程质量、保证灌溉水源、地力培肥、落实耕种等方面制定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并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一管理和调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资金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建设指导、补充耕地土壤检测和质量评定等服务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市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确保全市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纳入县市区年度政绩考核。对为市本级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实行补充耕地指标收购,项目实施责权利下放
为加快补充耕地指标完成进度,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责权利下放,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对县市区按水田11000元/亩、旱土9000元/亩的标准收购,收购资金在耕地开垦费预算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中列支。其中:30%部分在项目开工后拨付;50%部分在项目验收确认后拨付;20%部分作为三年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5%、5%、10%的比例复检合格后拨付。
补充耕地指标收购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所有项目资金必须专帐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市下拨的收购资金除用于项目开支外,节余部分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后续管理和耕地保护其它相关工作,要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四、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保障广大农民受益
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是一件利在当代、造福子孙、利国利民的好事,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的积极性。补充耕地项目涉及到乡、村、组和村民的切身利益,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安排适当的乡村工作协调补助费用。对补充耕地项目涉及的林木和土地权利人的青苗按项目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列入项目工程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交付村组和土地权利人使用,切实保障农民受益。
五、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开发复垦,自筹资金补充耕地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多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投资者利用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土地,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社会投资者负责项目申报、测量、可研和规划设计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工程设施管护和耕种措施的落实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自筹资金补充耕地计划管理、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审查、项目验收确认、报备、补充耕地变更调查、后续管理和项目资料管理工作。
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社会投资者应当按审核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自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收购协议,明确收购价格、收购价款的拨付时间与方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
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经验收确认,并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资料后,补充耕地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已签订的自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收购协议收购,收购资金80%部分在项目验收确认后拨付,20%部分作为三年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5%、5%、10%的比例复检合格后拨付。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对县市区按水田11000元/亩、旱土9000元/亩的标准收购,80%部分在项目验收确认后拨付,20%部分作为三年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5%、5%、10%的比例复检合格后拨付。
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纳入全市补充耕地总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30%,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社会投资者通过“随机抽取法”竞得自筹资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指标有效期为一年。具体项目由社会投资者和土地权利人经村、乡(镇)共同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报、选址、立项,编制规划设计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资料不齐全,施工达不到统一规定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收购,社会投资者投资风险自负。
本通知下发前原社会投资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项目资料齐全,按原补充耕地标准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项目竣工决算价格,最高不超过5000元/亩的标准收购,收购资金80%部分在项目验收确认并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资料后拨付,20%部分作为三年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5%、5%、10%的比例复检合格后拨付。市国土资源部门按5000元/亩的标准对县市区收购,80%部分在项目验收确认后拨付,20%部分作为三年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5%、5%、10%的比例复检合格后拨付。
自筹资金补充耕地按项目资金的5%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管理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指标报备、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管理费和项目预算中的后续管理费直接从项目收购资金中扣除。
六、加强土地整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项目实施管理水平
市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管、行业管理、工程验收工作,并承担工程技术支撑等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家、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事业的发展,土地整理机构工作任务和责任越来越重,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要按湘财建〔2009〕95号文件的规定,市土地整理机构经费参照同级部门预算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完全保障的经费供给机制,不得从项目中提取经费;年度内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未承担任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业务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经费保持正常运转。要充实土地整理机构技术人员力量,加强对土地整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项目实施管理水平。
七、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8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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