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函[2009]79号
颁布日期:2009-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函[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

《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组织开展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清产核资,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能按计划如期完成,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等清产核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目的在于全面摸清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奠定基础;核实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状况,理清企业产权归属,明晰国有产权,规范企业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全面清查核实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清产核资的依据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3号);

(三)《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评价〔2003〕53号);

(四)《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六)《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4号);

(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

三、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这次清产核资基准日定为2009年6月30日。清产核资全部工作力争在年底全面完成。

四、清产核资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分二批进行,第一批为目前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二批为其它市政府出资的企业。

五、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项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分析企业现行财务管理现状,如发现较大缺陷,企业要在办妥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

六、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二)各企业清产核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三)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四)各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市国资委申报产权界定。

(五)各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各企业应当在清产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账务管理的范围。

(七)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由市国资委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七、资产核资的工作程序

(一)市国资委下发清产核资通知和清产核资进场通知单。

(二)企业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市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四)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五)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六)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的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七)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八)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八、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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