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深入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耕地保护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对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明确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强化各级保护责任,不断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07〕10号)、《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株政办发〔2008〕29号)的各项规定,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切实把保护耕地各项目标作为衡量县市区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各地要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有关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制定和完善考核细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三、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实行“先补后占”,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要从项目规范化管理、市场化和公司化运作等方面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我市各项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全市各项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市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保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将作为各县市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底前由市政府组织专项考核。

四、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区位,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目标和要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在规划修编过程中,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调整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图斑、地块、村组和农户,做到面积和区位与规划相符,图表册与地块相符,统一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标识,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耕地违法案件

各地要加大预防和查处耕地违法案件力度,要确保每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低于15%,且无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生。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时制止并组织查处。

六、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库和市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的建库工作,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项目库和市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入库项目资料的申报以及县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的建库工作。

(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预计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或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其他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市、县两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的项目实施,根据耕地占补平衡的实际需要可以共享。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行动态储备机制,入库项目实施后定期进行补充。各县市区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要更新的土地整理项目库和市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入库项目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入库。

七、严格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全市各类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必须入库后才能申请立项,各县市区必须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年度计划按规定分别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批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八、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研、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队伍管理

(一)对已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研、设计和预算编制,按批次需选取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九、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施工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不得采用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直接与乡、村、组签订合同承包的形式施工。

(二)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全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施工招投标方案的审定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审定的招投标方案具体组织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

十、严格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人头经费、调控基金、技术指导费、林业勘察费等)占用项目资金,扩大使用范围。株洲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质保金制度。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承担单位要预留10%的工程施工费作为项目建设质保金。项目验收一年后,各县(市)组织对项目的沟、渠、路等主要工程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再拨付质保金,复检结果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地力投入。为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在项目资金中要专门列支后续补助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适当年限内,给予土地使用者培肥地力和后续管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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