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改善高速公路容貌和通行环境,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规划》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3月9月1日起开展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高速公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规划》的规定,并经依法批准。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由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市交通部门负责市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同时配合做好省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高速公路控制区外至隔离栏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
三、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设置和许可期限已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交通、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四、各相关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及设施整治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督察办及交通运输、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此次户外广告整治的相关工作。
五、在整治过程中,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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