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0)265号 ---|---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
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0)265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