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09)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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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9)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在全市建立起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推进“绿色南京”建设步伐,促进林业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在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林地合作社为改革导向,确保积极稳妥、规范操作;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符合林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三)总体目标。2010年全面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林地合作社或林业合作社。全面推动林业配套改革,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政策,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五)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林地和林木产权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林地或林业合作社,以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收益。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稳定。责任山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承包到期后,可以以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也可以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入股林地合作社或林业合作社。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也应将产权量化到集体成员,组建林地合作社或林业合作社。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能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六)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和林地股权证,做到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尚存在林权纠纷的,应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租地营造商品林的商品林经营者,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林业产品自主销售,按规定享受相关林业优惠政策。被划为公益林的,按公益林管理,公益林经营者应和集体林地所有者签定管护协议,并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八)落实处置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有序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九)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林地及林业合作社要按照均股均利的方式,将不低于70%的收益分配给社员,其余可用于合作社所在村组发展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征收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创新林地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林地合作社,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民享受稳定的林地、林业收益。组建林地及林业合作社要按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市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意见》(宁政发〔2009〕73号)要求,规范申报审批、设置股权、制订章程、建立组织、民主管理等程序。林地合作社参照农村土地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对其中有一定规模、有章程机构、有股权证书、有民主议事、有保底分红的林地合作社可给予相应的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
(十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定向培育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予以充分满足。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符合采伐条件的,实行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
(十二)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做好改革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检测等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将林地流转纳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网络,规范流转行为。林业面积较大的镇街,可在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增挂镇街林业站牌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林业技术人员,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等职能,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十三)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和合作社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林业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将林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四)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公益林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区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以上公益林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国有、集体林业场圃的教育、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四、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步骤。在进一步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开始,全面推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3月)。各区县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集体林地现状,召开林改动员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0年4月—5月)。各区县在做好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林改工作计划,排出工作日程,出台林改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和市林改办备案,同时,切实做好林改实施的培训工作。
3、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6月-9月)。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先期试点。6—7月份,完成对涉改林地的勾图公示工作;8—9月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施方案和现场勾图宗地表,组建林地或林业合作社,对均股均利情况进行第二榜公示。
4、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2月)。10—11月份,完成林权勘测,并将结果张榜公布;12月份,各区县全面完成林权证的发放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向市林改办提交林改工作总结报告。在区县总结基础上,市林改办完成全市林改工作的验收和总结。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管,林改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林改工作有序、稳妥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区县要与镇街签订林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要加强林改工作机构建设,严格挑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人员参与林改工作。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强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考核和督促检查,防止出现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林改工作,形成各方面支持林改的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管理服务。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林改工作的浓厚氛围。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管理、公共服务和执法监督。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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