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09)108号
颁布日期:200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监察局、房产局、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2009年3月)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事关全市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大局。为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利益,加强拆迁成本控制,有效防止和杜绝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

严格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实施我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严格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分户析产等行为,对于违规分户、超标准补偿和安置拆迁安置房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严格认定房屋拆迁中无证房屋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及无证房屋,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严格补偿认定。严格按照相关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涉及工企单位房屋拆迁评估补偿。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超政策和超评估的补偿、补助,必须按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并报区和市逐级审查。

二、完善拆迁公示制度

坚持全过程公开房屋拆迁情况,房屋拆迁前必须公开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依据、产权调换和安置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信息,房屋拆迁中必须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结果、补助结果、安置结果在现场张贴公示,实行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投诉及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必须公开公示,并建立记录档案。

三、加强拆迁资金使用监管

房屋拆迁资金必须专户管理。拆迁人要认真履行房屋拆迁委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控制拆迁成本及资金支付,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行为,认真执行现有拆迁资金监管的规定和运作体系,加强拆迁资金使用及监管。项目投资人要严格拆迁资金投入的审核控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资金专户的监督检查。对于各区实施拆迁的市属以上国有投资项目的节余拆迁资金,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四、加强拆迁行业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通过规范服务、整顿行风,切实端正各单位的经营思想,提高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增强遵纪守法观念。严格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明确拆迁监管责任

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职,切实做好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成本控制、秩序维护和检查问责工作。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和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综合执法、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和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的工作职责。对项目拆迁实行拆管分离,加大对承担项目拆迁人的区级部门和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跟踪监督力度。切实加强辖区内城乡建筑的规划管理,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建筑坚决制止、查处和拆除。

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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