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宁政办发(2010)140号
颁布日期:2010-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7﹒28”重大事故教训,8月份,全市统一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排查成果,进一步防范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汇总排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排查中反映出来的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等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汇总,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等原则,全部纳入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范畴,限期进行整顿治理。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对所监管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及时调整细化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确保有的放矢。特别是对于涉及多个区域、多头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要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明确牵头领导、部门和单位,及时上报解决方案,集中精力限期进行治理,确保排查的问题、明确的责任、跟进的措施、完成的时限等一一得到落实,坚决防止“回头看”中责任不明、职责不清、回避矛盾、互相推诿等行为发生。

二、深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疏漏环节回头查,疑点问题重点查,整改过程中深入查”的要求,以此次大排查为契机,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逐级上报、等级评定、登记建档、挂牌督办等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尽快实现工作重心由排隐患到整隐患的转变,工作成效由心中有数到心中有底的转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于各督导(检查)组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督导(检查)组、主管部门、整改单位责任制,一一组织复查,确保查出的各类隐患真正得到治理;对于各区县汇总上报的隐患,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级,市、区县两级集中挂牌督办;对于今年以来市、区县两级集中挂牌督办的隐患,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责成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严防死守,全力督促整改,坚决防止整改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酿成事故。

三、深入集中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统一部署要求,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从当前至10月底,全市将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四、强化大排查“回头看”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排查的任务分工、职责要求,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回头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严格责任落实,周密部署安排。特别是对于即将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按照“严重问题先期整,重大问题突出整”的要求,切实抓好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不打折扣、不留死角。要结合“回头看”,提前做好“十一”长假期间的防事故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放松、重点工作不断线、特定时期有准备。要严格政策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各种松懈麻痹思想和抵触懈怠情绪,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以更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标准积极投身“回头看”的各项工作之中,为全面防范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区县、市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将开展“回头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情况,以周报告的形式,每周五下午4时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3630320;传真83630321)

附件:南京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南京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7﹒28”重大事故教训,巩固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本成效,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防范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建立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具体时间

从通知下发之日至10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集中进行打击、整治和清理。

(一)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查处:幼儿园、网吧、饭店、旅馆、作坊等非法“六小场所”以及“三合一”、“多合一”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接受有关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指令要求的;未依法履行消防“三同时”审批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建筑施工。重点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没有参加安全培训,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制度不落实,以及赶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进程野蛮施工的;未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擅自组织地下开挖施工的。

3、交通运输。重点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渣土车、客运车辆、校车、农用车辆等特殊车辆擅自改装、改变车辆性能,违章驾驶、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限、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非煤矿山。重点查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5、危险化学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接受整改的;拒不执行关闭指令,擅自组织生产活动的。

6、烟花爆竹。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未经审批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

7、民用爆炸物品。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重点查处: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燃气。重点查处:非法占压燃气管道,拒不执行搬迁、拆迁指令的;非法从事储存、罐装、销售液化气的。

10、特种设备。重点查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容器逾期不进行检测,继续运营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继续运营的;非法销售、安装、使用伪劣特种设备的。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大排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9月28日、10月30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分别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小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根据要求,各区县要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国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监管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专项和重点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力求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此次专项行动中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为确保行动效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将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互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专题督查,切实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当前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5号)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区县、街镇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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