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切实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新建复建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新建复建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成果,规范设置管理,完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新建复建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苏高广整办〔2011〕6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新建复建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

苏高广整办〔2011〕63号

关于切实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

新建复建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鉴于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规章出台尚需一定时日,为巩固现有成果,规范当前全省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尽快组织并督促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和工商等部门制定完成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对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外可设区域内广告设施设置点位、形式、规格、结构、数量和间距等要求给予及时确认。

二、要按照统一规划要求,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严格审批,通过建立互相抄报制度,加强对广告设施审批工作的监督把关。其中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审批设置广告设施的,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抄报省和所在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批设置广告设施的,要将审批信息及时抄报广告设施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审批新建和复建广告设施时,必须将申请设置广告设施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省有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要求的相关材料,提交各市整治办确认,在确认过程中,相关市整治办和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应派员进行现场勘验、严格把关。

四、在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外审批新建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立柱必须在建筑控制区外缘以外,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要切实加强建筑控制区外新建和复建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五、对于在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过程中遗留的、申明持有合法手续但被拆除的广告设施,如确实符合迁移条件的,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省领导要求,尽快落实迁移,短期内确实无法立即实施迁移的,要给当事人予以一定承诺并在日后条件许可时及时安排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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