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09〕34号
颁布日期:2009-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市区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3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搬迁补助费

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二倍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住宅房屋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600元发放;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按800元发放。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元发放,搬迁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有关设备的搬迁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评估确定。

二、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支付。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750元。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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