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开展规范平安拆迁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开展规范平安拆迁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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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拆迁实施单位管理开展规范平安拆迁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0〕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切实规范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拆迁实施单位“规范平安拆迁”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切实规范拆迁实施单位的实施行为,着力提高拆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全力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房〔2003〕121号);
(三)《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文明〔2004〕94号);
(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65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实施行为管理的通知》(市建设局锡建开〔2006〕55号);
(六)《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采取不法手段实施拆迁的通知》(市建设局、市公安局锡建开〔2009〕81号);
(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整治内容
整治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拆迁、文明服务、规范运作、阳光操作、资料管理、信访投诉、裁决强拆、安全措施、行风建设、管理制度等。(详见附件1)
四、整治对象
取得江苏省建设厅核发的拆迁资质并在我市从业的拆迁实施单位。
五、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12月底—2010年1月中旬):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网上测评阶段。
1.市建设局、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局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市纪委相关领导、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纪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及各区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及具体职责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2.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同时将实施意见、整治检查表(详见附件2)下发到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由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自己组织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自查结果。
3.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网站同步对所有拆迁实施单位进行网上测评。
(二)第二阶段(2010年1月中旬—2010年1月下旬):全面检查、网上公示阶段。
1.各区及有关拆迁平台结合拆迁实施单位在本区域或本单位从业的总体情况对有关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评分并将考评的结果报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2.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结合拆迁实施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实地检查情况、网上测评结果及各区拆迁办公室、有关平台考评的结果全面对拆迁实施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的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期间投诉的情况由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和核实,在公示结束后由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和核实的情况调整并确定最后评定结果。
(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下旬—2010年2月上旬)总结、巩固阶段
1.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召开专项工作总结大会,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向各有关单位及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的问题,市建设局、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六、处理原则
(一)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推荐申报“江苏省平安拆迁先进单位”。
(二)综合得分达到75分以上的,为规范平安拆迁达标单位,可以承接下年度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综合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为规范平安拆迁先进单位,将优先推荐承接下年度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
(三)综合得分为60-75分(不含75分)的,3个月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整改方案和措施,待整改验收合格且3个月期满后方可承接政府投资的拆迁业务。
(四)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或不参加考核的单位,不得承接拆迁许可范围内的拆迁业务。
七、江阴、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
附件:1.“规范平安拆迁”专项整治考核细则
2.2010年无锡市“规范平安拆迁”实施单位考核情况表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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