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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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加强高速公路沿线
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整治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至5月31日在全市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境内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100米区域内的广告设施。
二、整治内容
(一)严控新增
2011年6月1日前,对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下列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5)对已具备亮化条件,有亮化设施的,限期修复到位,如不能修复到位,限期拆除亮化设施。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应责令产权单位拆除;需推迟拆除或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要汇总上报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并按要求整改。
(三)整治分工
1.市区(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境内高速公路用地外的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牵头,市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组织实施,沿线地方政府予以配合。
2.各县境内高速公路用地外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按设施所属行政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上报和督查工作,负责联系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15日—3月15日)
1.市城管局和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整治分工要求,分别做好市区和各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调查登记工作,调查表格由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放,调查结果于2月20日前报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汇总的调查结果,明确暂停审批、限期自行拆除等要求,并发布通告。
3.各县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并于3月5日前报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意见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的组织制订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3月16日—5月10日)
1.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整治意见要求,依照职责和制订的整治方案,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工作。对限期整改的广告设施,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予以保留,未达标的限期拆除。对需要拆除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执行,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清理整治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5月11日—31日)
配合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对手续不全的限期集中补办手续。今后新增广告设施,一律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置指导意见》严格依法审批,推动全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步入依法、规范、长效管理轨道。
四、整治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保障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和市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信访局、法制办为成员单位,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分解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确保整治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注重宣传,保持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广告整治目的和要求进行宣传,及时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同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争取社会各界和设置者的理解与支持,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堵疏结合,长效管理。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里新制订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就辖区内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沿线的广告设置原则、选址布局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作出规定。具体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整治工作结束后,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省关于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在禁设区域内违规批准设置广告设施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拆除相关设施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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