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0〕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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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盐城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称“能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江苏省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统计对象为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统计内容为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能源及资源消耗量,包括水、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汽油、柴油、煤油、热力以及其他能源。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组织管理,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网络和统计人员队伍,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维护统计网站,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
(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市级公共机构的统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管理,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对县(市、区)级公共机构的统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管理。各公共机构统计人员要及时、真实上报统计报表。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有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宣传、组织与落实工作,建立统计网络,发放统计软件,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查询统计数据,确保本系统各单位按时真实报送各类报表。
(四)供电、供水等能源供应部门应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机构名录按月将各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报送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便核查各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
(五)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统计局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宣传、组织与落实工作,建立统计网络,发放统计软件,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查询统计数据,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各公共机构按时真实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条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本单位能耗统计工作。
(一)将能耗统计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和兼职统计人员。
(二)建立能耗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耗原始信息,按时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
(三)为能耗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在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分配上要向统计工作倾斜。
第六条统计人员的确定。
(一)市、县(市、区)各级公共机构均应指定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能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
(二)统计人员必须是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财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报表形式及报送时间。
(一)本办法设置基础表和汇总表,其中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公共机构建筑基本情况》;汇总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二)报送时间:基础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报送,汇总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报送。
第八条报送程序及报送方式。
(一)市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驻盐单位、高等院校将基础表报送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下属事业单位将基础表报送至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将汇总表报送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县(市、区)级公共机构参照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程序报送至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市、区)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汇总表报送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后上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条件成熟时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可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将能耗统计报表直接报送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九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公共机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公共机构,予以通报,限期改正。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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