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其中征收市政府确定的蔬菜规划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其中征收本地政府确定的蔬菜规划区内的菜地每亩2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树木、花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
各功能区征地补偿标准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12月1日以后新征收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
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地上附着物(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不含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麦子、油菜、棉花
1200
水稻
1500
蔬菜
2000
附件2:
地上附着物(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类别
说明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一般树木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1.3米高处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3厘米以下(含3厘米,下同)
株
10
3-5厘米以上
15
5厘米以上
20
砍伐
补偿
凡树木可作成材使用的,不分品种,从1.3米高处直径计算,付砍伐费用,砍伐树木归所有权人。
15厘米以下
株
60
15-20厘米
80
20-25厘米
120
25厘米以上
180
经济林木
桃李杏柿梨等
未挂果的果树应尽量移植,按年限每株补偿标准:一年内10元;二年内20元;三年以上每株补偿标准见右。
株
150—250
葡萄
湖桑
竹林
杞柳
按等级和年限确定
墩
80—120
株
7—12
m2
15—18
亩
500—1000
花木苗圃迁移
1、生产性花木,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费按花木价值的20-30%计算,死亡率和影响生长因素按总值补偿。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参照移植费用补偿。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附件3:
地上附着物(不含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喷灌
亩
1500—1800
菜地大棚
钢管、砼
亩
6000—7000
竹、林简易大棚
亩
3000
沼汽池
只
600—800
炉灶
砖砌单眼
只
180
砖砌双眼
250
砖砌三眼
320
水井
小土井
只
150
水泥管
270
砖砌
350
猪牛羊舍
平方米
100—130
粪坑
土坑
只
70
缸式
只
150
砖砌
平方米
120—170
围墙
土壁
平方米
30
乱砖
110—130
整砖
180—190
厕所
平方米
150-200
打谷场
土面
平方米
10
砖面
25
水泥面
70
道路
泥石路
平方米
40
沙石路
50
沥青路
110
混凝路
140
明渠
砖混结构
米
95
水泥板
130
混凝土结构地下管渠
直径30至45厘米的
米
90
直径46至60厘米的
150
直径61至80厘米的
230
直径81厘米以上的
450
河、鱼塘护坡
石护坡
平方米
100
水泥板
平方米
110
石驳岸
平方米
230
迁坟
棺木
座
300—500
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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