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拟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加强经营主体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拟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加强经营主体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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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市区拟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加强经营主体管理的通知
镇政发〔200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现就在市区拟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加强经营主体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在市区拟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停止审批范围(详见附图)
1.九华山北路、板桥路、枣林路、太平路北路、长山东路、禹象路、京口支路、五凤口高架桥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以及市区内所有山体、水系四周规划范围。
2.京口区:大市口商业中心(甘露商城以东、中山路以南、解放路以西、市政路以北)、南门汽车站周边地块(经折巷以东、水陆寺巷以南、解放路以西、健康路以北)、老北门、千秋桥、鼓楼岗片区(解放路以东、东吴路以南、梦溪路以西、中山东路以北)、四牌楼片区(大西路以北、解放路以西、道署街以南、钓鱼巷以东)、学府路(长岗至原丹徒镇政府)两侧各100米。
3.润州区:润州路以东、长江路以南、黄山北路以西、中山西路、运粮河路以北范围,扬溧高速镇江西出入口、镇江南出入口,官塘桥新区(东至沪宁铁路、西至南山风景区、南至312国道、北至谷阳路)。
(二)停止审批事项
1.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时,除军人复员、退伍、新报出生、婚姻迁入、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回原籍、购置商品房以外,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停止办理,不予审批。
2.房屋、国土管理部门停止办理个人住宅房屋、土地使用买卖、交换、赠与、析产、抵押登记、租赁、宅基地申请等审批手续。
3.规划、建设部门停止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审批手续。
4.在拟拆迁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办各类以固定房屋为营业场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办的,需经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会审后,方可发放证照。
(三)停止审批时限
自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14日。
二、加强对拟拆迁范围内各经营主体的管理
(一)对现有各类市场主体(包含个体工商户),必须以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真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工商年检、验照手续,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实际未经营,不符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规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加强对拆迁中市场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按规定要求纳税人设置并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或提供减税、免税证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范围内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三)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拆迁人及受委托的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拆迁评估条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于市场主体的拆迁,应要求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一个年度以上)等,按镇政建〔2004〕83号文附件2标准评估补偿。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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