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14〕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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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政规发〔2014〕3号,以下简称“3号文”)已于2014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现就3号文中涉及的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问题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3号文第五条明确的原则要求商定后提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由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人社部门审查是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重复享受,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
二、关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问题
3号文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具体操作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确保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额度不低于土地补偿总额70%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分配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决定。
三、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划入个人分账户标准问题
3号文第三十条“市、辖市(区)、镇江新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按照省政府93号令明确的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市区按当前标准测算为79508元/人,各辖市按同口径测算确定)应一次性划入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属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
四、关于3号文下发前已批准农转用项目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2014年3月20日之前已经批准农转用,但未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或实施未到位的征地项目,一律按3号文政策执行。
五、关于已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与3号文规定的保障标准的衔接问题
对“未征先保”对象(指未获准征地时已按老办法实施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保障标准随土地征收逐步与3号文政策相衔接的办法,即省政府93号令出台后获批征地,在本次征地中涉及“未征先保”对象的,其社会保障待遇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对“即征即保”对象(指在省政府93号令出台前获批征地并已实施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保障标准与3号文政策的衔接,按3号文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的要求执行。
对市区范围内已经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各辖区、镇江新区结合各自实际,按不低于10%的标准适时调整。各辖市可结合省政府93号令精神参照此办法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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