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2011—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1〕47号
颁布日期:2011-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2011—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2011—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镇江市2011—2015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各地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基期年为2011年,终期年为2015年。在考核期的中期(2013年)和期末(2015年),市政府对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分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局、审计局、农委、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考核的办法和程序是:

(一)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书面报市考核组办公室。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等部门,采用抽样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不定期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作出预警分析,每年抽查对象数不少于考核对象数的三分之一。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考核组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五、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安排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正常管护和农用地动态监测,每年12月31日前,将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报市国土局、农委和统计局,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政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其它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在整改期内,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局、国土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考核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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