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0〕176号
颁布日期:2010-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市区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区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提高安置效率,确保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价格构成

各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采取完全预成本方式。具体构成为:

1.土地取得费用:按照财政、国土部门预审价格计算。

2.前期工程费用:按照100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多层住宅按照1400元/平方米计算;小高层住宅按照1700元/平方米计算;高层住宅按照1900元/平方米计算。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按照10元/平方米计算。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按照350元/平方米计算。

6.大配套费用按照105元/平方米、人防工程费按照52元/平方米、墙改基金按照10元/平方米计算。

7.管理费用按照(1)至(5)项之和为基数的3%计算。

8.财务费用:多层住宅以(1)至(5)项之和的50%为基数按18个月贷款利息计算,小高层、高层住宅以(1)至(5)项之和的50%为基数按24个月贷款利息计算。

9.利润按照(1)至(5)项之和为基数的3%计算。

10.税金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11.车库单价不超过房屋单价的70%,阁楼单价不超过房屋单价的50%。

二、结算方式

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未有约定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1.多层住宅: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20%,工程进度到正负零时支付总房款的20%,工程封顶时支付总房款的40%,竣工交付时结清房款。

2.小高层、高层住宅: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20%,工程进度到正负零时支付总房款的40%,工程封顶时支付总房款的20%,竣工交付时结清房款。

三、有关要求

1.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以楼盘中的组团、幢、单元为基本购买单位。

2.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应与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报市住建局、所在区政府备案。

3.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应将拆迁安置房价格报联席会议审定。

4.拆迁项目主体在本通知发布之前购买拆迁安置房,且与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根据建安政策调整、成本调整等因素,市物价、住建、财政、国土等部门应适时调整价格内容,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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