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镇政办发〔2009〕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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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订《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项目所在地辖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其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镇人民政府核实,区人民政府汇总,交联席会议审查后,应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住房给予安置。”
该文件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
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6〕57号通知发布,根据镇政办发〔2009〕181号修正)
为规范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选择产权互换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和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建立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和拆迁办等部门和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主要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宜的研究、协调和安置对象的备案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规模应与拆迁安置需求相适应。拆迁人应根据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合理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申报的建设项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拆迁人提供的住宅拆迁面积、拆迁安置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项目选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拆迁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限定房价,通过土地上市交易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房价、土地成本价以及竞标方案由市建设、物价、国土资源部门和拆迁人提出初步意见,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参加项目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是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
六、拆迁安置房建设应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拆迁人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安置房建设进度。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相关规费。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应按有关要求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八、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项目所在地辖区范围内只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其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镇人民政府核实,区人民政府汇总,交联席会议审查后,应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住房给予安置。
九、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之前,应通过招标形式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签订物业移交协议。
十、拆迁安置后30日内,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审核汇总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公示资料、物业移交协议、项目交付验收合格证明、剩余房源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联席会议备案审核后,到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安置房剩余的房源,滚动用于其它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项目。
十一、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销售拆迁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造成的后果由拆迁人负责,销售违规所得由相关部门收缴市财政。
十二、在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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