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意见

镇政办发〔2010〕3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长江防洪工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江岸滩是沿江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安全和岸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是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沿江违法、违章建设时有发生,违法占用江滩种植、养殖,违法建设、非法经营问题较为突出。为保障长江河岸、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维护长江岸线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对象及范围

1.根据相关法规,长江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江堤背水坡堤脚外不少于10米(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的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均属本次查处违法、违章区域范围。

2.自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以来,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在上述范围内占用江岸、江滩、江堤和护堤地,违法、违章建设码头、货场或其它建(构)筑物,或违法、违章建设种、养植场,均属查处对象。

二、查处目标和任务

3.查处目标:加强对本市长江防洪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确保沿江防洪安全;整治和拆除违法、违章设施,强化沿江河道管理规范秩序;统一规划,保障长江岸线资源科学合理利用。

4.查处任务:今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4月底前完成违法设施查处计划的编制和准备工作;5月底前完成违规审批责任部门自行纠正及善后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和整治任务,并建立和落实合法长效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三、主要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5.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查处和拆除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沿江违法、违章设施的查处行动,确保按期整治和拆除沿江违法、违章设施,负责对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后的统一规划管理。

6.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长江河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负责辖区内各类违法、违章设施的调查、建档和拆除;负责自行纠正管辖范围内违规审批问题;完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对本辖区内沿江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和整治任务。

7.沿江各乡镇政府(街办)对发生在其辖区内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章设施负有及时发现、制止和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对违法、违章设施进行查处和拆除。要积极做好查处对象的说服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市水利部门为本市长江河道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各相关辖市(区)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对沿江各类违法、违章设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四、查处措施与要求

9.严格审批管理。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由省或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对已发生的违规审批事项,按照谁实施违规审批、谁负责自行纠正的原则,辖市(区)政府要督促所属违规审批部门,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自行纠正和违法、违章设施拆除及做好善后工作。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辖区内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设施和违法、违章设施的巡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10.加强宣传教育。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长江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曝光,对执法部门查处和拆除违法、违章设施工作进行监督。

11.坚决严肃查处。各辖市(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各相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严肃查处沿江违法、违章设施和非法占用行为,杜绝违规审批和行政不作为现象,所有违法、违章设施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

12.加强监督指导。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协调、指导辖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沿江建设的监管。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办理立项、规划等行政审批,应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使用权证审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有关证照审批及年检年审;口港部门要严格沿江码头建设审批发证;海事部门对不满足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码头、船舶不得办理进出港签证;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干扰和阻挠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设施查处、拆除行为,及时依法处罚鼓动、组织暴力抗法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章码头经营行为;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向违法、违章码头生产经营活动供电、供水、供气;各级法制、司法、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查处、拆除行动中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各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违法、违章设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码头等设施及时有效查处,交通、国土、建设、口港、安监、工商、税务、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过程中,在取证调查、扣发证照、停水、停电、停气等方面要积极配合。

13.举报与首查责任。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章设施建设。沿江各乡镇政府(街办)、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设立查违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在接到举报两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违章建设一日内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及时制止。对举报信息要逐件登记,每件必查,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五、考核与问责

14.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要把查处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年终考核兑现,实行一票否决。

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处联合组成督查组,对查处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设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市政府目标考核办的评定依据。对本意见实施后新发生的违法、违章设施,未及时依法查处以及未自行纠正违规审批发证行为的,均作为不合格论处,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问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一○年二月十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