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赣环防字〔2014〕33号
颁布日期:201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件要求,省厅拟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请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方案》要求。

联系人: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熊武腾

电话:0791-86866452

附件:《江西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江西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共同参与、联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偷排、偷倒、不规范拆迁等行为,防止加重场地污染,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我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完成对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工业企业的污染场地排查,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2016年起,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试点;2018年起,全面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本原则

1.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厘清污染场地基本情况,制定详细的污染防治方案,既要考虑整个污染场地的治理,又要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优先治理污染较为严重的场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和确保工业企业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同时进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环保准入标准,确保政策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场地污染的各种问题。

2.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结合全省污染场地现状,系统考虑经济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等各方面的内容,科学规划污染场地治理方案,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横向协调,多措并举,形成全力,确保做到综合治理、科学治理。

3.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又要在工作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型、分片区加强治理指导。

4.加强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管理部门负责污染场地排查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的日常监管;设区市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具体指导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省级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管理机关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审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全面指导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

四、主要任务

1.组织污染场地排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根据同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会同同级工业、经济、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对已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监管企业的原有场地及周边区域进行排查,初步确定可能被污染场地,统计污染场地基本情况,上报设区市环保局审查,并建立污染场地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省环保厅将各地污染场地数据纳入省级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2.开展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已列入污染场地数据库的被污染场地,由原企业承担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责任主体的划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自2016年起,列入污染场地数据库的污染场地必须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由相关责任人委托有关从业单位具体实施。

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加强场地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监管

在国家出台关于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前,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上述业务的有关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审查,经审查认定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国家正式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各从业单位必须于2015年9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环保厅备案审查,省环保厅将于2015年12月底前公布一批符合要求的从业单位名单。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要求场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各环节的相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4.加大源头防范力度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如评估确认为污染场地的,应先进行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完成,经监测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进行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场地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验收。

2016年起,已列入污染场地数据库的建设用地如已完成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可在报批环评文件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再重复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

5.强化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

各设区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督促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防范搬迁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要求企业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加大企业遗留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管理力度,强调企业必须对在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分类处理处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联系会议,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全力推进我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治理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行政区落实污染防治方案,统一部署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明确防治任务和目标,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应工业企业的主体责任,并与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相关管理部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严格落实每个环节“谁管理,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

3.加大投入、健全资金保障体系

拓宽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工业企业及社会多元化投入,积极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增加对我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的资金投入机制,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开展。

4.完善制度,加强环境管理

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场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受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程序和要求,逐步建立地方性污染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各设区市、县(区)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5.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各设区市、县(区)环保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实施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方式,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大力宣传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强制推动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工业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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