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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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连接线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13〕48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办:
现将《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赣交基建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20日
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城市道路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与县城(县级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预算。
第五条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如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把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连接线技术标准编制的连接线施工图预算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和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因提高建设标准所增加的用地及建设资金。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可按就近原则对每个县(县级市)通往主城区的一条一级公路连接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00万元/公里,另给予三年300万元/公里的贷款帖息(按银行同期三年贷款利率计算)。新建高速公路项目连接线建设补助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连接线建设补助费用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第八条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负责实施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连接线建设过程中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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