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发〔2011〕2号
颁布日期:2011-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进一步有序、高效地开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速公路因下列情形引发的交通拥堵处置工作:

(一)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

(二)地震、洪水、塌方等自然灾害;

(三)交通事故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等状况;

(四)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立统一、高效、分级负责的指挥机制,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实行快速、有效处置。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保畅通工作,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消防、安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组成。

(二)根据路网布局,省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依托交警支队、路政支队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组成,在所属区域内具体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1因发生雨、雪、冰冻、塌方、地震、洪水、道路施工等因素导致高速公路受堵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作为现场指挥部牵头单位,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配合。

2因雾天能见度低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等因素导致高速公路受堵的,由交警部门作为现场指挥部牵头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路政和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

当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事发路段是否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由现场指挥部牵头部门商有关配合单位确定或报上一级指挥部确定。

(三)各级指挥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联动协调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现场指挥部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件损害后果扩大。

(五)当事态比较严重时,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四条有关单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救援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路网布局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特别是交通安全重点路段设立仓储设施,有计划地做好沥青、砂石、麻袋、草袋、工业盐等抢通物资和多功能养护车、铲雪车、平地机、装载机等专用抢通设备储备,并加大重点防备路段的仓储量。

(二)路政部门应当督促清障施救单位备齐防滑链、牵引绳等救援装备和发光提示牌、警告标志、导流信息板、反光锥桶等交通诱导设备。

(三)各级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调度准备工作。建立仓储点之间的物资支援、调用机制和预案,包括指挥调用机制、运输工具、应急线路。在应急状态下,实施就近调用、邻近支援。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协调当地政府提供救援物资。

第五条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道路管制和事件救援保障工作。

(一)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迅速开启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及龙门架电子显示屏,进行预警提示和交通诱导;提供安全提示、实时路况咨询和绕行路线指引等服务;积极开展融冰除雪等工作,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通行。

(二)在收费站车辆拥堵达500米以上,收费站点应当立即启动简易收费程序;滞留现象一时无法缓解的,应当应予以免费放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三)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结合天气变化、路面情况等因素,适时采取限制通行、分流疏导、警车带道等措施进行交通管制,提前在适当路段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并保障高速公路救援人员、物资、装备、车辆优先通行。

(四)路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督促清障施救单位迅速出动吊车、清障车,清除故障或事故车辆。

(五)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指挥部要求,提供相应保障力量,做好后勤、救护及善后工作。

(六)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指挥部指令,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指挥部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七)宣传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和网络媒体加大对高速公路通行信息的发布,加强对公众的引导。

第六条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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