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字〔2015〕39号
颁布日期:2015-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府办字〔2015〕3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交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透明度,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加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资金筹措力度,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并将耕地开垦费全部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和旱地改水田项目。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区)政府投资,如确需引进社会资本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项目建成后,由市或县(区)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控制在旱地5000元/亩、水田8000元/亩、旱地改水田5000元/亩以内。

二、加强指标管理

全市指标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各县(区)在确保自用和完成上缴任务后,允许多余指标在市内其它县(区)进行流转,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交易协议,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指标流转到市域外(主要用于支持南昌市,促进昌抚一体化发展)须经市政府批准,交易价格原则上按市场价确定。县(区)向市域外转出指标致使自身耕地占补平衡无法落实,需调剂使用其它县(区)指标的,调剂指标价格不得低于该县流转到市域外的价格。指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转让县(区)的财政专户,严禁其它单位代收。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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