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27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积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聪明才智,尤其是发挥在外的抚州籍英才关心家乡发展的热情,加快推进“三大战役”、建设幸福抚州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顾问,是指受聘于市政府,并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等高层次人才。按不同领域分为经济顾问、科技顾问、文化顾问和法律顾问。
第二章受聘条件
第三条受聘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社会声誉,长期关心支持我市发展,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济顾问:
1.在经济领域有较深理论造诣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富有创新精神的专家学者。
2.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重要职务,且社会联络面广,影响和带动能力强,具有丰富决策经验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3.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为我市提供融资渠道或帮助推介引进项目、资金的工商界知名人士。
4.在我市经济领域内取得卓越成绩,对抚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5.其他符合经济顾问条件的专家、学者。
(二)科技顾问:
1.关心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愿意指导帮助我市科技进步工作。
2.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正高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知名度。
3.在所研究专业技术领域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指导我市战略性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能够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进急需的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
4.熟悉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政策并有一定实践建设经验的专业人士。
5.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6.其他符合科技顾问条件的专家、学者。
(三)文化顾问:
1.热爱抚州,熟悉抚州文化,关心和支持抚州文化发展,愿为抚州文化发展献策出力的国内外文化领域优秀人士。
2.在文化领域具有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或在大型文化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3.熟悉文化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4.其他符合文化顾问条件的专家、学者。
(四)法律顾问:
1.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2.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四条政府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聘请政府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济顾问、科技顾问、文化顾问各聘请10-15名,法律顾问聘请3-5名,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初步筛选。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猎头公司推荐、在外工作的抚州籍成功人士介绍、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别收集人选信息,在本人同意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
(三)确定人选。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各有关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后,提出拟聘任人选,提交市政府研究并确定正式人选。
(四)颁发聘书。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由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四章职责和待遇
第七条政府顾问在聘期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济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规划、决策、政策、措施及项目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科技顾问。受市政府委托,指导本市战略性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提供咨询、论证和评价。同时,积极帮助我市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文化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法律顾问。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特邀列席市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在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享有市政府顾问津贴(经济顾问、科技顾问、文化顾问每人每年1万元,政府法律顾问每人每年1.5万元),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发给。
(四)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五)为我市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做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政府顾问,授予抚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五章联络与管理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顾问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政府顾问的通联工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负责经济顾问、科技顾问、文化顾问和法律顾问的拟聘、联络、建立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政府顾问。
(三)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在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向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安排好市政府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工作。
(六)对政府顾问聘任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建立政府顾问的相关工作档案,并做好整理归卷工作。
第十条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一)每年参加一次全体政府顾问座谈会。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市政府专题咨询会,对抚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三)有针对性地来抚开展专题调研、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及学术讲座等活动。
(四)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顾问的经费保障:
(一)政府顾问津贴及其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以部门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经济顾问、科技顾问、文化顾问聘期为2年,法律顾问聘期为1年。聘任期满需续聘的,按聘任程序重新办理;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聘任期间,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一)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一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政府顾问职责的。
(三)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中存在重大失误,或者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政府顾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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