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县、于都县、会昌县、瑞金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沿线县(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地拆迁
第二条经江西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同意和赣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赣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赣州市地方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地拆迁特殊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工作程序
1.土地类别原则上以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现场确认的勘测定界地类为准。如有争议,由市铁办召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县(市)、乡(镇)铁办、村、征地户等单位和个人,根据证载地类,并结合规划和利用现状,现场认定。
2.权属争议按规定的调处程序解决。调处前要保证先行交付施工用地的,应启动公证留存程序,且该补偿款暂由争议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代管,确认权属后发放。
3.承担灌溉任务的水塘和水库需异地恢复库容的,其异地征地、弃土、施工便道的费用由水塘和水库权属人负责,项目公司负责承担库容开挖工作及费用。
4.征用租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土地权属人和租赁者据实分配。租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权属人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归土地租赁者所有。
5.主房在红线范围内、附房在红线范围外的,附房随主房拆迁;反之,只拆迁附房。
6.拆迁建筑物的计量面积为建筑面积。
7.房屋面积的丈量计算按住建部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8.对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上层是砖木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结构分类计算面积。
9.因铁路建设毁坏的水利设施必须及时给予恢复。由于受客观条件影响,设计无法恢复水田灌溉的,必须进行水改旱补偿,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由市铁办负责补偿。
10.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民房受损的,经有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11.县(市)铁办要切实解决沿线涵洞设置和改水改路工作。
第三章二次征迁
第四条二次征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和改水改路等增加的征地拆迁。
第五条二次征迁办理程序:市铁办根据省铁办提供的设计变更文件和新增用地函件,召集建设、设计、监理、县(市)铁办和施工单位等现场核实设计用地方案,经市铁办审核同意后,市铁办下达征地通知。
第六条县(市)铁办根据市铁办下达的征地通知,开展征迁工作。
第七条严格控制红线外(含夹心地、夹心房)的征地拆迁。要本着支持国家建设、保护群众利益、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县铁办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六方确认,并报省铁办认可后列入征拆范围。
第四章临时用地
第八条临时用地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取弃土场、预制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临时便道等工程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应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造成土地损毁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
第九条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沿线县(市)政府印发的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条利用现有道路作施工便道,县(市)铁办要组织产权、施工单位做好道路的现状资料保全工作。施工单位负责道路的日常维修,确保道路顺畅,使用完后及时修复。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沿线县(市)政府对自愿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被征地农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对从事个体经营经商办厂的农户,按国家和省、市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章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按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征地拆迁补偿调剂费
第十三条在省里确定的综合单价总额内安排3%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调剂费,市里确保将该调剂费足额拨付到沿线县(市),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群众的安置补偿调剂等。
第八章验工计价及征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征迁资金验工计价
县(市)每季第三个月中旬开始编制验工计价文件,季末定期报送验工计价文件。具体验工计价文件按《江西省合资(合作)铁路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编制。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拨付
1.市铁办按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预付60%的征迁补偿费,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40%,并同时交地施工;县(市)、乡(镇)政府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后再付拆迁补偿费的40%,并确保1个月内拆迁完毕。
2.县(市)铁办收到征迁补偿资金后,委托专户银行办理征迁户个人实名制存款帐户,一律以存折的方式将征迁补偿费发放给征迁户。
第十六条补偿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管。市铁办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征迁补偿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克扣被征迁户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资金拨付:根据协议、验工计价文件及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
第十七条征迁费用结算
1.县(市)铁办每季度上旬将上季度征迁协议、有征迁户签字的资金发放表上报市铁办,作为验工计价的依据。
2.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市铁办与沿线县(市)铁办按照各方共同签认的征迁数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算。
第九章其他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征迁数量、公开补偿资金。沿线县(市)铁办要将征迁补偿标准、征迁数量和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按照行政区划村村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对被征迁户提出的异议和问题及时做出解释或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建立信访接待机制,公开举报电话。沿线县(市)铁办要主动与监察、信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确保被征迁户有地方投诉,投诉有人接待,投诉问题能得到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廉政自律制度。各级征迁机构要建立健全廉政自律制度,不得收受或向被征迁户、施工单位索要钱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或介绍他人强包工程、强卖工程材料,不得擅自改动征地面积和拆迁数量、变更土地类别和拆迁物结构,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征迁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
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797—8391364
市铁办举报电话:0797—8123099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
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资铁路征迁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征地拆迁(不含三电迁改)实施协议》和《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项目征迁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由省铁办授权市铁办监督使用和管理。项目沿线县(市)铁办在当地银行分别开设“工作经费专户”和“补偿资金专户”,并负责分解发放。
第三条补偿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1.按照征迁工作进度,县(市)铁办按附件1要求向市铁办填报请款单,资金到位后,按村分别造册,从专户直接拨付到被征迁单位帐户和个人实名制存折上。
2.征地协议必须签订到村(或组),拆迁协议必须签订到户,其协议与补偿资金发放表、银行流水单、转帐支票存根统一装订为记帐凭证,妥善保存并作为决算原始依据。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公示:乡(镇)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前,要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4.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支付征地款及拆迁费总额的60%资金,征地拆迁完毕并交付使用后,再付征迁补偿资金的40%。征地面积严格按勘测定界图及用地分类统计表数据办理;拆迁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办理。
第四条征迁资金的检查审计。市里将组织审计部门对沿线县(市)、乡(镇)、村征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有关单位要如实准确填报征迁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
第五条补偿资金的决算: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由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组织财务、审计、征地拆迁等部门对市、县两级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决算。项目决算后,补偿资金发放资料由市铁办汇总交省铁办计财部。
第六条征地拆迁资金的会计核算
1.市、县铁办按《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门帐簿核算征地拆迁资金。
2.市、县铁办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帐”,并按帐簿的使用要求启用、登记、结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收到拨入的征地拆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铁路征拆资金”科目;支出时借记“专款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支出明细科目统一设置如下:
(1)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2)地上附着物补偿支出(含建筑物、构筑物等);
(3)管理费支出。管理费即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比照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中的相关科目设置。
(4)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5.严格按照国家审计署对合资铁路建设资金决算审计的相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资金发放资料的收集、汇总、复印、装订成册,上报市铁办,并协助财务人员按要求将原始资料建档归档,妥善保存。
附件:1.赣龙铁路(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请款单
2.赣龙铁路(江西段)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表
附件1:
赣龙铁路(江西段)征迁补偿资金请款单
根据工程进度,请予拨付县(市)补偿资金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元)。资金使用情况表附后。
拨款会签表
相关部门及领导
会签意见
市铁办工程部
分管工程领导
分管财务领导
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2:
赣龙铁路(江西段)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项目
拨入专款支出
总计
上期累计支出
本期支出数
累计支出数
土地补偿支出
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支出
征地拆迁管理支出
其他支出
总计
填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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