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市府办字〔2011〕201号
颁布日期:2011-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1〕201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市政府于2011年6月30日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办法》中个别条款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存在内容冲突,现将所涉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36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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