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吉府字〔2013〕74号
因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吉府字[2013]73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东至后河西路,南至上田侯路,西至水沟前路,北至公厕(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签订征收协议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完成。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委托实施单位:吉安市房屋拆迁代办处
五、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原吉州区进修学院
六、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见附件)
七、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同时,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八、本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对《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吉府字[2013]73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3年3月19日
吉安市吉州区小桥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吉安市中心城区后河生态治理,恢复后河生态功能,大力彰显城市特色魅力,塑造城市新形象,建设大气雅气秀气吉安,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的精神,以及《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后河西路,南至上田侯路,西至水沟前路,北至公厕(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
签订征收协议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完成。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委托实施单位:吉安市房屋拆迁代办处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私产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1.个人住宅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对被征收住宅进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等面积调换。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结算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超出部分在10%(含,下同)以内的,按市政府确定的1940元/㎡价格结算;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均价结算。如果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面积时,差额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每户面积少于36㎡,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可安置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的住房,其中,36㎡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36㎡的部分,按市政府确定的1940元/㎡价格结算;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超出50㎡以上的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均价结算。
2.部分产权房(房改标准价房)的补偿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按产权比例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货币补偿。其中:“单位产权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区位价中40%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个人产权部分”按个人住宅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房面积依据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含单位产权部分的面积)给予等面积调换,其中:“个人产权部分的面积”调换的安置房,按前款评估的“个人产权部分”的价值结算差价。“单位产权部分的面积”调换的安置房按1940元/㎡结算;不再享受10%的面积优惠,如规划设计等原因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商品房均价结算。
安置后,该安置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3.非住宅
被征收私有经营性商铺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经营性商铺用房,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在规划建设报批时明确为商业用途;办理了相应的用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
(1)货币补偿。被征收私有经营性商铺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经营性商铺用房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私有经营性商铺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实行等面积调换。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经营性商铺用房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私有经营性商铺用房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但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持续经营至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征收时,只对30㎡以内(含30㎡,超出的计入住宅面积,不足的据实计算)部分按经营性商铺用房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经营性商铺产权调换,同时30㎡以内的面积还可计入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但要结清差价。
(二)单位自管房的征收
1.单位自管住房。在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的规定,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单位自管住房按市场评估价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单位自管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和单位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2.经营性商铺用房。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3.被征收个人因房屋征收涉及以下固定设施的拆除,依据有关部门和行业规定的迁移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具体标准为:固定电话158元/户;有线电视120元/户;管道煤气1200元/户;宽带上网200元/户;分体壁挂式空调2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300元/套。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房安置的,属多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十八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属高层建筑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标准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经营性商铺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限按三个月过渡期结算。其它经营用房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乱搭乱建的经营摊位、摊点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助标准
(一)私产房补助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完成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
2.被征收人及单位自管住房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并通过“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轮候(摇号),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二)单位非住宅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对经营性商铺用房增加6%的补助;对非经营性商铺用房增加2%的补助。
八、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进展情况,按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吉府办发〔2011〕20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分段、分栋或分片奖励。
九、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安置房地点:私有住宅就地安置。
(二)安置房情况: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安置房的户型、面积等相关资料、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提供。
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个案情况、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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