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枫树山林场国有林权稳定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枫树山林场国有林权稳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枫树山林场国有林权稳定的通知 景府字〔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枫树山林场国有林权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市枫树山林场国有林权稳定的通知
景府字〔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在征收市枫树山林场林地后,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少数人员和单位以与市枫树山林场有林权纠纷为由,屡次阻工。为维护市枫树山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枫树山林场国有山林的产权清晰,面积和四至界线清楚。市枫树山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山林,是1964年在原市人民委员会在国家建设大型国营林业基地政策下扩建的。1981年后,在全国开展林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经实地踏查,林场先后与相关社(场)队签订了《景德镇市山林权属处理协议书》。山林面积和界线都有明确的规定。1990年,浮梁县人民政府和昌江区人民政府根据山林座落地情况,给市枫树山林场分别核发了国有《林权证》,再次确认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为国有,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山林的面积和四至界线。
二、市枫树山林场国有山林合法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山林权属纠纷名义,进行阻工、闹事、行凶、械斗等违法活动者,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说明相关情况和政策,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防止争山要林及干扰工程建设等非法行为,依法保护国有森林资源,维护国有山林权属稳定,维护林场正常生产管理秩序和林区社会稳定。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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