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赣府厅字[2010]217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赣府厅字[2010]217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全省公共机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为实现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统计等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职能范围内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办法》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科、教、文、卫、体等部门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对本系统节能工作负责。

(三)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上报的材料、能耗统计数据负有审核的责任。

(四)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能耗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上报的及时性负责。

二、关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审计

(五)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能源审计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或用能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能源审计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进行。由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委托能源审计机构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江西省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部位和团体组织均应接受或加强能源审计。

(八)能源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类公共机构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的台账资料,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各类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公共机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的控制情况;

3、节能采购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落实情况;

4、合理使用能源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5、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公共机构超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6、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以及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九)能源审计机构在实施能源审计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有关事项。用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十)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审计中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能源审计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行为,需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的,应出具审计决定书,并将审议材料和审计决定书一并报送至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审计工作情况。

三、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

(十三)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上级考核下级的办法。即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考核工作。

(十四)公共机构节能奖惩申报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即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本级的公共机构节能奖励申报工作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共机构节能奖惩申报及审核工作,并报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奖惩申报及审核工作,并报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批。

(十五)考核奖惩对象为全省公共机构,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全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十六)考核内容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节能目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省公共机构节能指标任务和各市、县(区)下达的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分解指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规划(计划)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能源计量、统计、节能改造、能源审计、节能经费、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

(十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前,各公共机构对照上年度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初评,自查情况和初评结果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自查情况和初评结果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平时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十八)考核标准以上年度节能指标为基础,下年度水、电、煤、气及车辆油耗节约情况。考核依据是年用水量、用电量、用煤量、用气量和车辆耗油量五项能耗指标,以供水、供电、供煤、供气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消耗量为依据。

(十九)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不达标(59分以下)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二十)对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最终结果按照分级排序,评选出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经年度考核为优秀并被评为先进的省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10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达标的省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5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凡被评为先进的省直单位可推荐一名负责人,由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奖励。各市、县(区)具体奖励办法可结合各自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凡考核达标及优秀的部门、单位在每年3月前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奖励申请,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奖励资金发放按年度进行,所需经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当年度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

(二十二)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奖励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除全额清退所发放的奖金外,3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或出现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整改方案。

四、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监督

(二十四)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工作。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监督下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工作,科、教、文、卫、体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工作。各级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二十五)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六)要建立节能监督举报受理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节能监督机构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二十七)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办法》的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2、能耗计量、监测、统计情况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能源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

4、建立落实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的情况;

5、用能系统与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6、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

7、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情况;

8、执行国家及省里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淘汰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10、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11、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的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十八)节能监督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节能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二十九)实施现场监督,要依照提前告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意见及形成监督意见书的程序进行。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等情况下,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在到达监督现场时再告知被监督方。实施现场监督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三十)实施非现场监督,要依照提前告知、收集资料、审核资料、形成监督报告的程序进行。

(三十一)监督部门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十二)实施节能监督,不能影响公共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公共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督中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监督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对超越职权进行监督的,公共机构有权拒绝。

(三十三)公共机构要主动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十四)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监督报告15日内向监督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节能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单位及人员、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三十五)公共机构存在未制定节能目标及方案,未实施能耗计量统计制度,未建立节能联络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未执行节能采购政策,超定额使用能源且不作出说明,拒绝或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等情况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十六)节能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节能监督过程中涉及违法乱纪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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